只要提交上去被認可都是有效的,一般沒有時間限制。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于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解答分別如下:
1、格式沒有要求,器材本身也沒有要求。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保證錄音盡量清晰即可。
2、可以,采訪機、錄音筆等帶錄音功能的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3、最可信的是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4、不符合以下這兩個條件的,會降低可信度或者不能作為證據: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5、文件必須要有原件提供,設備沒有必須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
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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