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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 發布日期 2019-06-07 12:23 ?·? admin
東營網站制作:一、合伙基金的募集及對外投資——注冊資本印花稅問題
(一)實際的運作情況
(二)不同處理方式的理論依據
(三)一些劍走偏鋒的避稅方式
 
二、合伙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的利息
(一)增值稅
(二)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取得被投企業的股息紅利
(一)增值稅
(二)所得稅
 
四、合伙企業取得被投企業股權轉讓款
(一)股權回購或向第三方轉讓股權退出(非上市方式退出)
1、增值稅
2、所得稅
(二)上市退出
 
五、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
 
六、案例分析
(一)房地產股權基金:增資+分紅+差額補足+遠期股權回購模式
(二)有限合伙基金所得稅計算實例
 
東營網站制作:這篇文章主要討論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稅收問題,由于有限合伙屬于稅收透明體,并且在工商注冊上有一定優勢,大部分的私募股權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形式。目前實操過程中有限合伙基金存在大量的稅收不確定事項,這篇文章將從合伙企業的投資類型和日常經營活動分類,對合伙制基金的稅務實務中存在的爭議事項進行整體的梳理和討論。
 
一、合伙基金的募集及對外投資——注冊資本印花稅問題
 
募集和投資階段一般不會產生稅負,但可能要考慮印花稅的影響。例如私募基金募集的資金都歸集到B合伙企業,合伙制基金B以股權投資(增資擴股或受讓存量股權)的形式投資于公司制的企業C。
 
在這個投資鏈條上,有限合伙企業和公司都會面臨著注冊資本印花稅的問題。被投資的公司制企業需要繳納印花稅是毫無疑問的事情,但是合伙制基金是否需要繳納則是存在爭議。
 
在實務操作中,相當一部分的合伙制基金針對收到的投資款并沒有去繳納印花稅,因為合伙企業的財務賬簿一般用“合伙人繳入資本”核算投資者投入的本金,而不使用“注冊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科目,這個在各地稅務局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其核心的爭議點在于是否以企業賬簿中有無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來決定企業在印花稅上的納稅義務?
 
(一)實際的運作情況
 
東營網站制作:江蘇省地稅局網站上登載了《記載資金帳簿印花稅政策解讀》。其中的問題是“問: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出資額,是否要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江蘇省地稅的回復是“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注冊資本,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伙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而大連、安徽等地網上稅局問答,比較含糊說明“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需繳納印花稅”。
 
北京地區甚至存在稽查基金印花稅問題的案例,根據網絡信息,北京A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針對B基金(有限合伙)做出按實收資本增加補交印花稅的稅務處理的決定,同時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行政處罰。
 
各地稅務局存在執行口徑的差異,這樣就存在稅收套利的空間,設一個合伙企業在江蘇可能沒有印花稅的問題,設在北京卻被稽查和罰款。這也說明了提前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和稅務籌劃的重要性。
 
(二)不同處理方式的理論依據
 
東營網站制作:首先,從會計準則上說,目前并沒有針對于合伙企業的會計準則,也就是說注冊資本并不只適用于公司制企業。目前只有一個《企業會計準則》,根據該準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從文字上理解,合伙企業也是企業,應該也使用該準則制度。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件《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 實務中有些合伙制企業收到投資款,確實是計入“合伙人資本”等科目,并不命名為“實收資本”,但表示的意義都是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
 
第二,從實收資本的法理上的概念來說,實收資本則指的是實際收到的注冊資本,而注冊資本是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在實際生活中也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當中其實并沒有注明注冊資本,而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會注明注冊資本。所以實收資本的概念不適用于合伙制企業,也無從考慮繳納印花稅。
 
在法律上與會計準則上似乎出現了相矛盾的情況,使得問題更加復雜。
 
(三)一些劍走偏鋒的避稅方式
 
東營網站制作:由于印花稅條例和實施細則并沒有明確約定收到實收資本后的印花稅繳納時間。有人提出這樣的稅收籌劃建議:即等到過一段時間進行減資退出后則不存在實收資本,進而就無需繳納印花稅。如果這樣,企業都等到減資清算就不用交稅了,這明顯存在故意逃稅的現象。如果這么做,除了補繳稅款,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征收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逃稅罪的,最高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實由于大量的私募基金都存在的多層嵌套,如果每個環節都要交稅,則勢必會增加整個投融資的成本,每一層合伙制企業都要承擔相應的印花稅成本。羊毛長在羊身上,要么投資者承擔這些通道成本,要么讓被投企業承擔。
 
二、合伙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的利息
 
東營網站制作:債權投資是一種常見的投資方式,合伙企業利用募集到的投資款投資于需要資金的項目公司,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本金利率和支付方式。按照我們常規對于借款的理解,每年或者每個季度支付一次利息,涉及到的資金的流轉繳納相關稅費如下分析:
 
(一)增值稅
 
在營改增之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都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中的貸款服務的規定,企業間借款按“貸款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由于貸款支出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向項目公司索要發票的情況不多。若對方項目公司若需要所得稅稅前扣除,合伙企業應出具增值稅的發票。
 
(二)所得稅
 
東營網站制作:由于合伙企業屬于稅收透明體,因此分不同的合伙人類型考慮。(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1、個人合伙人:對個人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比較明確的。(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的相關解釋,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在財稅【2019】8號文中,提出了兩種核算方式。即“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選擇按照創投企業年度所得總體核算,是否將利息所得納入企業收入總額尚無定論。但目前較多的討論認為應當按照老口徑即84號文的規定,單獨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
 
關于這兩種核算方法的區別,后文在介紹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將詳細解釋。
 
2、公司合伙人: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應納說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取得被投企業的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與利息不一樣,主要是來自于權益性投資的收入,而利息往往是債權性質的投資產生的收入。
 
(一)增值稅
 
東營網站制作: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二)所得稅
 
1、個人合伙人:對于個人合伙人,由于利息股息紅利屬于同一應稅項目中的范疇,因此與前文對利息的分析一致。
 
2、企業合伙人:對稅法有初步了解的人可能知道,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有部分的分析指出企業LP取得分紅可以免所得稅,但這并不符合稅法的邏輯。
 
東營網站制作:首先,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就不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收優惠。
 
同時通過相關的案例,北京海淀區稅務局于2015年,對當地某基金管理公司未申報合伙企業分回投資收益的所得稅進行稽查查補,可以看出在稅務局的執行口徑上來說也認定了通過合伙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益不適用免稅收入。
 
四、合伙企業取得被投企業股權轉讓款
 
(一)股權回購或向第三方轉讓股權退出(非上市方式退出)
 
股權回購其實也是轉讓股權的一種形式,只不過股權轉讓的對象特定為原股東方或者被投企業制定的第三方,也有可能是管理層。這是管理人為了投資者的利益與管理層簽訂的一種兜底的協議,股權回購若沒有產生溢價,則不涉及相關的稅費。但若產生了相應的溢價,那必然也會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
 
1、增值稅
 
非上市企業的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2、所得稅
 
東營網站制作:關于所得稅的問題,一直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因為合伙基金項目的退出和收益的實現并不代表基金整體的收益回正,此時繳納時所得稅難免過于苛刻(例如投資10個項目,每個項目100萬元,總成本為1000萬元,而退出一個項目獲得本金加收益110萬元,離1000萬元的成本很遠,但是卻要針對10萬元的收益交所得稅)。同時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適用也成為廣泛討論的話題。
 
(1)個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的所得稅往往需要管理人進行代扣代繳(個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為大部分個人合伙人并不清楚基金的運作情況,也無法做如此復雜的運算。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國稅函【2001】84號文認為單獨核算稅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東營網站制作:正常的處理方式應是,財產轉讓計入收入總額之后,以91號文的規定,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扣除合伙企業運作的成本,對個人比照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的稅率征收。
 
但當時合伙企業較少從事投資業務,直到《合伙企業法》加入了有限合伙企業,LP往往屬于財務投資者,僅投入資金獲取孳息,并不參與生產經營,與“股息利息”性質較為接近,也有不少的稅務局認可按照20%的稅率繳納稅款。后期,財稅【2019】8號給出新的文件,對個稅問題作出新的解釋。即:
 
“從2019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這段話比較難懂,我們結合一些案例來理解:
 
a.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東營網站制作:若按單一基金進行核算,內部各投資項目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抵減: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得出;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虧損不能跨年結轉。
 
【例】ABC創投企業20×9年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共退出A、B、C三個項目,股權轉讓所得計算如表所示:    單位:萬元
 
 
 
甲、乙、丙為ABC創投企業合伙人,則應納稅額計算如下所示
 
 
 
b.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東營網站制作: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所不同的是,在整體核算方式下,創投企業可以扣除除股權原值及相關稅費以外的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沿用上面的例子,若ABC創投基金總體規模為10億元,管理費率為2%,則一年的管理費為2000萬元,從綜合轉讓所得中扣除,得出轉讓應稅所得為2486.75元。三個合伙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從上可以看出,在扣除管理費之后,雖然稅率有所提高,但是總體的應納稅額有部分減少。
 
東營網站制作:同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c.方式選擇
 
如前所述,無論是在單一核算方式下還是要整體核算方式下,各合伙人個人的應稅所得均來源于股權轉讓所得,其稅負差異則主要來源于股權轉讓所得的費用扣除范圍。經測算,應納稅所得額在405000元時,單一核算方式與整體核算方式下的稅負相同;超過該數額的,單一核算方式下的稅負較低;低于該數額的,整體核算方式下的稅負較低。(按照個體戶稅率表,應當是A*20%=A*30%-40500,容易算出A=405000)
 
需要強調的是,該數額是指各個人合伙人的應納所得而非創投企業所得。創投企業及其合伙人應當根據合伙人人數、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所參與的創投企業數(涉及從各創投企業所得的合并計算)、股權轉讓所得及經營所得的虧損情況、當年以及將來退出的項目預測數及金額、有無可供分配資金等因素合理選擇核算方式,而非簡單將單一核算方式作為一種稅收優惠稅加以享受。
 
東營網站制作:同時還有一種籌劃的方式是申請核定,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一般納稅人)可申請核定征收所得稅,特別是對于缺乏或無法取得進項的企業,可以注冊成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對所得稅進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稅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稅還有返還獎勵。
 
(2)公司合伙人:公司合伙人的情況需要取決于企業的賬務處理方式,大部分的企業在投資于有限合伙基金時,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現準則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收回收益時,公司合伙人往往也并不清楚項目的運作情,收回投資款時難以區分收入的性質,往往可能視作成本的回收,而不確認收入。
 
(二)上市退出
 
上市退出所得稅處理與非上市退出一樣,但在增值稅的處理上有所不同,因為上市之后轉讓的股票屬于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轉讓適用于增值稅。就此我們再進行詳細分析。
 
增值稅:股票交易行為屬于轉讓金融商品,按照一般納稅人為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為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在確定買入價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的規定,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五、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
 
東營網站制作: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費的法規較為明確,按照36號文中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作為公司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對于業績報酬是否和管理費性質一樣,屬于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存在一定的疑問,難以定性。大部分的業績報酬是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業績比較基準計提,如果超過了這個業績比較基準部分的收益能夠收取一定的業績報酬,也就是業績報酬是在收益達到一定標準之后的提成,和投資收益有些類似。因此有部分觀點認為業績報酬不屬于“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應稅項目。
 
但是財稅【2016】36號文原文中寫到:“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本質上都屬于資產管理服務,其收取的費用不管是固定還是浮動都需要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在多數情況下,業績報酬并沒有免征、不征增值稅的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分析都沒有考慮契約型基金作為合伙人的情況,目前由于契約基金沒有法人實體,實際由管理人代為工商登記為合伙人。但在收益分配時,沒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影響。而最終分配到個人合伙人時,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自行申報,但由于目前稅局沒有監控的路徑,一般來說不太申報。出于節約稅收成本的考慮,一般都是采取契約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基金的形式。
 
六、案例分析
 
(一)房地產股權基金:增資+分紅+差額補足+遠期股權回購模式
 
在不少房地產基金的類固收產品中,大部分都會給投資者固定的項目收益(資金來源于銷售款,若不足由開發商差額補足),項目開發完成之后,地產集團的總公司將項目股權回購,實現對項目的完全退出。
 
東營網站制作:有限合伙基金向項目付款,一般主要有三種名義,一是注冊資本(增資款)、二是向原股東支付收購股權對價款(對方注冊資本實繳完成,平價支付股權低價)、三是股東借款(一般而言,超出注冊資本的就是股東借款,按照項目資金峰值計算出來的,隨著募集進度的變化逐漸打入賬戶)。但是項目產生銷售款,同時按照預分配的要求,定期會給投資者預分配(類固收產品,一年返還10%的投資本金),在實務中,預分紅的性質需要經過一定的考量。日常取得的售樓款,可能會安排提前分配給投資者。此時關于回款的性質的確定我們便會進一步思考。
 
 
 
提前分配現金給投資人,在不同的名義之下會有不同的稅務負擔和處理方式,總體而言,將收益的分配定義為股權回購預付款能夠更加節約稅費。
 
1、股息紅利:由于有限合伙基金與項目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這筆預分配可以作為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返還。還本付息的具體安排需要根據合伙企業的約定來執行,那么這筆回款以不同的名義進行有幾種方式:
 
(1)返還本金:若約定此筆資金的回流是本金的返還,沒有所得也沒有增值,因此不涉及相應的稅費。
 
(2)支付利息:若合伙企業取得的是利息收入
增值稅:企業間借款按“貸款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
 
東營網站制作:所得稅:由于合伙企業屬于稅收透明體,因此要分不同的合伙人類型考慮。個人合伙人:對個人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合伙人: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2、回購:對于地產基金而言,往往會約定在項目退出之后有地產集團的公司進行回購。在初始投資的時,可以通過向原股東方支付股權對價,以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退出時,原股東將項目公司股權進行回購。有限合伙基金從而實現項目的退出和資金的回流。那么由于銷售產生的回款,預先分配的這部分現金也可以作為股權回購的預付款,但前提是這筆錢需要由項目公司的原股東方來支付,這樣資金的流向才是正常的。
 
增值稅: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東營網站制作:所得稅:這部分屬于股權回購預付款,扣除項目投資成本,事實上也并沒有形成所得,不涉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