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著名偵探公司_廈門婚外情調查取證_廈門外遇出軌調查取是廈門老牌的商務調查取證公司,專為廈門公民,法人與個人所發生的各種危機事件與風險而提供咨詢調查(包括婚姻調查,婚姻出軌證據分離勸退)服務機構離婚能否要求返還聘禮? 陳強訴張紅返還彩禮案 要旨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的,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 案情 兩被告張紅、張敏系兩兄妹,原告陳強與被告張紅自由戀愛后于
廈門著名偵探公司_廈門婚外情調查取證_廈門外遇出軌調查取是廈門老牌的商務調查取證公司,專為廈門公民,法人與個人所發生的各種危機事件與風險而提供咨詢調查(包括婚姻調查,婚姻出軌證據分離勸退)服務機構離婚 2004年農歷11月6日訂婚,訂婚時原告給付兩被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 6錢,后被告張紅要求退婚,經協商,兩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 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在農歷年前即農歷30日前返還原告廈門調查禮金6020 元及黃金6錢。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兩被告不予理睬。原 告遂起訴,要求被告立即返還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 原告訴稱:兩被告系兩兄妹,我與被告張紅訶婚后,兩被告共分兩 次收受原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后被告張紅無故要求退婚,經協 商,我與被告達成一致協議,即雙方退婚,被告于2007年2月前返還 我禮金及黃金,兩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欠條一張。到 期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被告不予理睬,無奈提起訴訟,要求被 告立即返還我禮金及黃金。 兩被告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原告陳強與被告張 紅從自由戀愛至訂婚,后一方要求退婚,兩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 請求返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彩禮的,依法應予支持,且原、被告就返還
廈門著名偵探公司_廈門婚外情調查取證_廈門外遇出軌調查取是廈門老牌的商務調查取證公司,專為廈門公民,法人與個人所發生的各種危機事件與風險而提供咨詢調查(包括婚姻調查,婚姻出軌證據分離勸退)服務機構離婚 禮金一事進行過協商,兩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因此,對于原 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廈門私家調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被告張紅、張敏于判決生效后十 日內返還原告陳強禮金6020及黃金6錢。 評析 此案的主要問題在于兩被告收受原告的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是 否應當返還?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系屬于 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首先在本案中訂婚時原告給付被告的財物是以原 告與被告張紅能結婚并最終在一起生活為目的的,故此案中禮金6020 元及黃金6錢應當為彩禮。其次,被告張紅要求退婚,原被告并未辦理 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廈門外遇調查取證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的,如呆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的情形。因此,被告兄妹收受原告的彩禮應當返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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